2023年是“消费提振年”,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对提振消费信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又到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潮新闻推出“315观察”特别策划,聚焦就业、医疗、汽车、生活等领域的热点问题,推出系列调查报道,帮助广大消费者有效规避消费陷阱和消费风险,助力推动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建设。
3月15日,潮新闻刊发了《宠物线上代购主播背后的圈套:谁演得好 谁就赚得多》一文,记者通过暗访调查江苏徐州沛县宠物市场,深挖代购主播背后利益链,揭秘线上代购宠物的“骗局套路”。
这种活跃在短视频平台的宠物代购模式,表面上,商家以“帮粉丝挑狗”“双血统”“便宜实惠”等话术引流,吸引大量消费者进入直播间,下单心动的宠物。实则,背后主播以各种借口层层收费,且宠物并无任何后续健康保障。另外,消费者购买的宠物到家后,常常出现货不对版、细小犬瘟病毒等问题,甚至还有人遇到了代购者收取费用后“失踪”的情况。
青海西宁的王兴说,自己于去年12月8日在“小康淘狗记”账号上购买的比熊幼犬,接到家不过一周,便出现了精神萎靡、呕吐拉稀等问题。送到当地宠物医院后确诊细小病毒,因宠物月龄小、抵抗力差,很快便离世。“我向卖家讨要说法,他们各种推诿,概不负责。”
家住广西防城港的小鹏提到,她在视频账号为“犬心犬意(全国代购)”处购买的是一只金毛幼犬,店家却寄来了一只哈巴狗和土狗的杂交品种,以次充好。
浙江绍兴的阿明在姓名为闫吾亮的店家处,花费1900元购买了幼犬后,遇到了付款后未发货的问题。该店家声称宠物在托运途中遗失,不是自己的责任。此后,当阿明多次致电、发微信给闫吾亮,对方均不予理睬。
为此,阿明在当地派出所报过案,警方予以受理,并派民警前往沛县当地核实。对于后续处理情况,阿明说,“闫吾亮向警方承认有此事,民警对此事调解后,店家退我1400元。”
针对上述问题,处理过相关案件的警方内部人士表示,消费者遇到的“星期狗”“星期猫”、以次充好或是未发货的问题,大多属于民事纠纷正规买球app,警方的主要作用为介入调解正规买球app。
宠物代购主播上演的一出出代买“好戏”,靠着低价引流、“粉饰”品质、疫苗造假等手段,成就了其无本暴利买卖。
但代购背后折射的各类乱象仍不容忽视。在沛县宠物市场的暗访调查中,记者不仅看到市场环境较差,宠物交易规章制度不完善,还发现了宠物疫苗本造假、宠物健康检测不规范、部分宠物由载客大巴转运等乱象。(详情可见视频稿:《网上宠物代购是低价福利还是消费骗局?潮新闻江苏沛县暗访》)
此前,潮新闻记者曾以消费者身份联系过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沛城分局和沛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均得到了“监管难度大”的回复。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沛城分局负责人表示,局里已经接到过多起此类投诉,局里的工作人员也找过一些主播,但始终没能在注册登记地找到本人,也没能找到公司实体,最终只能对其经营主体即注册的公司进行经营限制。
报道刊发后,潮新闻记者再次致电该负责人。就此,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沛城分局负责人回复称,分局已从去年开始就将该情况向上汇报宠物新闻,整治需多家部门联合处理。“目前还是接到投诉后去实地查看,若找到了商家,进行调解工作,若未能在注册地找到商家公司实体,则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限制其线上交易自由。”
3月10日,沛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提到,行政执法队时常会组织工作人员对宠物市场内的宠物进行疫苗接种、病毒检测的抽检,“沛县一天发出去七八百条宠物犬,靠我们监督,我们又能监督几条?”至于活体运输方面所需疫苗检测问题,该负责人透露,这不属于他们的范围,是由第三方进行检测。
3月15日,记者亮明身份,再次联系了这名负责人,对方表示:“不便透露更多信息。”
目前,消费者普遍反映,宠物维权难度很大,多数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但时间等成本非常高。
消费者也曾尝试向相关平台投诉举报,但即使一个账号被举报,代购者仍然可活跃在其他账号上。几位维权者告诉记者:“这些代购者通常有好几个账号,一个账号被限制使用,他(她)还可通过其他账号代购宠物。而且,代购者会将我们引至微信或支付宝交易,这已不属于平台内容管辖范畴。”
潮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相关短视频平台的负责人,其告诉潮新闻记者,根据要求与规定,平台禁止售卖活体宠物,“针对私下引流售卖宠物等行为,平台将予以封禁账号等处罚。”除此之外,该负责人表示,如相关账号认证主体被监管部门公开列为经营异常企业主体,平台将取消其认证并收回电商权限。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在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孟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其中第十四条也规定,“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